34 保險標的物發生部份損失而實際保險金額未達保險標的物價值的某一比例時,保險人依實際保險金額與最低應保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此稱為:
(A)共同保險條款
(B)比例分擔條款
(C)共同保險
(D)比例分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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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72), C(11), D(16), E(0) #3251124
統計: A(75), B(72), C(11), D(16), E(0) #3251124
詳解 (共 2 筆)
#7390570
- (a) 共同保險條款 (Coinsurance Clause):此條款常見於財產保險。它的目的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將保險金額提高到財產價值的某一特定比例(通常為 80% 或 90%)。如果保險金額未達此最低應保要求,發生部分損失時,投保人必須自己承擔部分損失,保險人則依「實際保險金額」與「最低應保金額」的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b) 比例分擔條款:這通常是指「複保險」或「重複保險」發生時,各家保險公司依其保險金額的比例,共同分擔保戶實際損失的規定,而非針對保額未達標的懲罰性比例賠償。
- ❌ (c) 共同保險:這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共同承保同一個保險標的物的行為。題幹描述的是一項特定的「條款」機制,而非這種承保型態。
- ❌ (d) 比例分配條款:這是一般財產保險在未足額投保時的通則(理賠 = 損失金額 × 保額 / 保險價值),但題幹特別強調了「未達標的物價值的某一比例」與「最低應保金額」,這屬於「共同保險條款」的專有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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