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司法院 113 年憲判字第 6 號認定,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1 款規定,有關消防警察身高限制,女性 160 公分及男性 165 公分之規定違憲,下列那個理由正確?
(A)消防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用人單位可限制所需人員身高之限制,但男女身高皆應要求 160 公 分
(B)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C)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D)各種天然與人為災害搶救,例如地震、颱風、水災、爆炸等各種災難,身高較高之消防人員在處理 某些類型之災害搶救上有其優勢,因此機關要求設定女性身高 160 公分之要求,符合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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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98), C(1173), D(360), E(0) #3866412
統計: A(82), B(198), C(1173), D(360), E(0) #3866412
詳解 (共 3 筆)
#7397511
113憲判6主文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二、上開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二、上開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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