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我國在民國94 年修訂並公布「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5 條,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處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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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3), C(21), D(17), E(0) #345994
統計: A(20), B(13), C(21), D(17), E(0) #345994
詳解 (共 1 筆)
#7404581
在民國 94 年修訂公布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 15 條中明文規定:「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條第二項也明訂:「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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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條文後來於民國 96 年修正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相關條文已移至第 21 條,且刑責提高為五年以上至十二年以下。對於傳播愛滋病毒的刑事責任細節,可以參考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的解說或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的判決探討。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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