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視為訴願決定
(B) 廠商得再提出申訴
(C) 得提起行政訴訟
(D) 須載明理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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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3), C(2), D(1), E(0) #3810806

詳解 (共 1 筆)

#7523104

依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1 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採購事件未達公告金額。但第二條第二項及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事件,不在此限。
二、申訴逾越法定期間。
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申訴事件不屬收受申訴書之申訴會管轄而不能依第九條規定移送。
五、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
六、招標機關自行依申訴廠商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其處理結果。
七、申訴廠商不適格。
八、採購履約爭議提出申訴,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
九、非屬政府採購事件。
十、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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