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關於為公共目的的徵用之損害賠償計算,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土地僅為林業利用者,則以適於立地之樹種及作業法所定之最高土地期望價為標準,不然,只限於現存不適當樹種及作業法之最高土地期望價必有不可變更之特殊原因(如林地使用權威或地方之產業限制),或土地徵收法規定,以既往之施業法為準
(B)林木價依現在樹種、作業法之最高土地收穫價所計算之林木期望價或費用價,或已過伐期之老林木,則以伐採價(林木賣買價)為賠償額
(C)間接損害賠償額包含林產物搬出之困難,其賠償額應計每年搬出之數量,不必考量因運費增高之損失,而求其資本價
(D)間接損害賠償額包含林木之受害,即因伐採森林之一部,期鄰接林木受風折或皮燒之害,或罹蟲害、菌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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