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訴願法關於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提起後,訴願人最遲得於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前自行撤回
(B)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不
生合法提起訴願之效力
(C)原處分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時,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D)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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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2), B(138), C(140), D(2570), E(0) #3214268
統計: A(902), B(138), C(140), D(2570), E(0) #3214268
詳解 (共 9 筆)
#7406118
(A) 錯誤: 依據訴願法第60條規定,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而非作成訴願決定前),訴願人得撤回之。
(B) 錯誤: 依據訴願法第61條規定,訴願人誤向非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仍生合法提起訴願之效力。
(C) 錯誤: 依據訴願法第58條規定,原處分機關若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以達自我省察的目的。
(D) 正確: 依據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第 60 條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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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468
(A)「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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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8523
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D)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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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A)
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B)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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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486
(A) 訴願法第 60 條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
(B) 訴願法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
(B) 訴願法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第 58 條
1.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D)
2.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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