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者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並無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之通報義務?
(A)醫事人員 
(B)教育人員、 
(C)移民業務人員 
(D)地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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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46), C(262), D(843), E(0) #1514235

詳解 (共 4 筆)

#3622562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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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醫教保警民(睡一覺保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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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966
據中華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 (a) 醫事人員:屬於法定通報人員。
  • (b) 教育人員:屬於法定通報人員。
  • (c) 移民業務人員:屬於法定通報人員。
  • (d) 地政人員:法條中並未列入地政人員,因此地政人員並無立即通報的法定職務義務。
? 延伸考點補充
《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的責任通報人員包含:
  • 醫事人員
  • 社會工作人員
  • 教育人員
  • 教保服務人員
  • 保育人員
  • 警察人員
  • 移民業務人員
  • 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若上述人員違反通報義務,依法可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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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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