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事業結合的敘述,何者正確?
(A)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禁止,例外採取申報主義
(B)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不得附加條件
(C)事業在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報期間,不得為結合行為
(D)事業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結合,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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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54), C(1119), D(100), E(0) #439885

詳解 (共 4 筆)

#1515405

選項(D)法條已修正: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 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 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 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 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 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建議刪除一樓說明,以免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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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914

§10.11
§13
§11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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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368
(A) 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禁止,例外採取申報主義(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並不禁止,而是採取事前申報制)
【原則上禁止、例外允許的是聯合行為】
(B) 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不得附加條件
(C) 事業在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報期間,不得為結合行為
(D) 事業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結合,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千萬元(20萬-500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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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3201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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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0555
未解鎖
公平交易法第39條(違反事業結合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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