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郵件及書信、言論及談話為?
(A)通信紀錄
(B)通訊使用者資料
(C)網路流量紀錄
(D)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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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 C(2), D(44), E(0) #3870093
統計: A(22), B(1), C(2), D(44), E(0) #3870093
詳解 (共 1 筆)
#7366769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通訊使用者資料,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本法所稱網路流量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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