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1條 (成立宗旨及適用法律)
公務人員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C)、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B)並促進聯誼合作(D),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管理及活動」,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