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管理人對於本人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例外無須負賠償責任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管理人無過失
(B)管理人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
(C)管理人管理係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D)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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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5), B(196), C(388), D(668), E(0) #3295361

詳解 (共 6 筆)

#6200623
民法第174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A) 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B),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C),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D),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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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942
民法第174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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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180
根據民法的規定,管理人的責任主要是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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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7688

有摩友可以舉例嗎?『無過失的行為卻讓本人權利受損』不是很能理解,有沒有摩友可以幫忙舉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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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565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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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392

❌ (A) 為什麼是答案?(它不是免死金牌)

  • 白話邏輯: 你明明知道人家不想讓你管,你還硬要衝進人家家裡動手。這時候你已經侵犯了他人的自主權(就像好心流氓)。

  • 法律規定: 既然你這麼霸道,法律對你的要求就會極高。只要你把事情搞砸了,就算你覺得自己「完全沒有不小心、完全沒有過失(無過失)」,不好意思,【你一樣要賠!】(法律上這叫負「無過失責任」)。所以 (A) 根本不能當作免死金牌,本題要選不包括的,就是它。

⭕ 其他三個為什麼是「免死金牌」(例外不用賠)?(民法 §174 II)

法律規定,雖然你「違背了主人的意思」,但如果你硬要插手是為了下面這三種「超級正當的理由」,那主人就算再怎麼不爽、你又不小心搞砸了,你也不用負那種賠到死的最高責任

(B) 為了幫主人盡「公益上之義務」

  • 生活例子: 隔壁邻居的老房子快塌了,磚頭碎屑一直掉下來砸到路過的行人(這在法律上是鄰居應盡的社會安全公益義務)。鄰居裝死說「我不管,砸死人算他們倒楣」。你看不下去,硬找人來修,修的過程中不小心把鄰居的一片窗戶打破了。

  • 結果: 你是為了社會公益才硬管的,打破窗戶不用賠

(C) 為了幫主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 生活例子: 一個狠心的爸爸,故意把 3 歲的小嬰兒鎖在家裡不給他吃飯(爸爸拒絕餵食,這是他的意思)。你聽到哭聲,破門而入把小嬰兒抱出來餵奶,在破門時把爸爸的豪華大門給砸壞了。

  • 結果: 你是為了救小孩、幫這個爸爸履行扶養義務。砸壞大門不用賠

(D) 主人原本的意思「違反公序良俗」

  • 生活例子: 鄰居跟別人打賭輸了,憤而想要「放火燒自己的房子」來洩憤,你看到火苗,立刻衝進去拿滅火器一陣亂噴把火熄滅,結果滅火器的乾粉把鄰居的名貴地毯給弄髒毀了。鄰居大罵:「我本來就是要燒房子的,你憑什麼進來管?賠我地毯!」

  • 結果: 鄰居想燒房子自殺或縱火是違反公共安全的(違反公序良俗),你硬進去管他是對的。弄髒地毯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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