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縣(市)政府就縣(市)議會之已議決案,若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提請縣(市)議會進行覆議,下列何者 非屬提請覆議案之範圍?
(A)縣(市)自治法規之議決案
(B)縣(市)預算之議決案
(C)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之議決案
(D)縣(市)特別稅課之議決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17), C(130), D(20), E(0) #3791314

詳解 (共 1 筆)

#7277937
此題答案見於地方制度法第36條、第39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6 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A)
二、議決縣(市)預算。(B)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D)、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C)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ㅤㅤ
第 39 條  第2項
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ㅤㅤ
ㅤㅤ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