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物權行為無因性之修正,下列何者為我國實務所採?
(A)共同瑕疵理論
(B)條件關聯性理論
(C)法律行為一體性理論
(D)有因理論
統計: A(1647), B(716), C(696), D(323), E(0) #3143877
詳解 (共 6 筆)
由於無因性理論之適用將使法律行為有違一般人之交易觀念,故學說上有提出下列方式
緩和無因性理論之適用:
條件關聯說:即將債權行為之存在作為物權行為之要件。
共同瑕疵說:即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具相同瑕疵者,效力應同一命運。(實務)
法律行為同一體說: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認為具有一體性,依民法第 111 條規定法律行為
一部無效者,視作全部法律行為之無效。
相關考題
(A)物權行為的效力,不以方式作成為必要
(B)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因欠缺行為能力而受影響
(C)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因其債權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而受影響
(D)物權的取得,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必要
稅務三等◆法學知識#3944-104年-104稅務特種考試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C
(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有效成立之場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未有效成立之場合
(C)債權行為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之場合
(D)債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之場合
地特三等◆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102年-高考三級民法 D
物權行為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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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共同瑕疵理論 (Fehleridentität / 瑕疵共同原則):此為目前我國實務及學說用以修正、突破物權行為無因性之主要理論。此理論的核心在於,若物權行為(如所有權移轉)與其基礎之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因同一原因而具有無效或得撤銷等瑕疵(例如,契約當事人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均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則此時物權行為亦應溯及失效。我國學說與實務上,凡提及物權行為無因性之修正或突破,幾均以「共同瑕疵」理論為首要依據。法院在具體判決中,亦常援引共同瑕疵理論,作為在個案中迴避適用「物權行為獨立性及無因性」原則之論據,並判斷物權行為效力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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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條件關聯性理論 (Bedingungszusammenhang):此理論認為當事人可依其意思,將物權行為的效力與債權行為的效力聯繫在一起。此說因與無因性原則之本質有所牴觸,且在實務上難以證明當事人間有此默示合意,因此不為我國實務所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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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法律行為一體性理論 (Geschäftseinheit / 行為一體說):此理論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法律行為。此說與我國向來所採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獨立性)」原則有所扞格,因此不為我國實務所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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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有因理論:「有因理論」並非「物權行為無因性」之修正理論。相反,該理論根本上 「否定」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或 「不承認」 獨立之物權行為存在。其核心論點為物權變動之效力,繫於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之有效與否。此與我國向來承認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與無因性原則之出發點相悖,因此亦非我國實務主流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