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有無限制?
(A)信託業法中就此無任何限制之規定
(B)其營運範圍以信託業法所定者為限
(C)信託業法中就其營運範圍雖未為具體之限制規定,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隨時限制其投資標的
(D)其營運範圍以投資不動產及上市、上櫃股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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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78), C(153), D(94), E(0) #3862432
統計: A(30), B(378), C(153), D(94), E(0) #386243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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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營運範圍以信託業法所定者為限。
依信託業法第32條規定,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1.現金及銀行存款。
2.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3.投資短期票券。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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