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下列何者屬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支出憑證上得免簽名之人員?①業務事項之主管人員②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③業務事項之經手人④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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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0), C(6), D(26), E(0) #3679520
統計: A(1), B(20), C(6), D(26), E(0) #3679520
詳解 (共 4 筆)
#7273483
十七、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下列人員簽名;屬第四點第二項或第六點第一項所定支出憑證者,其簽名應於彙總頁為之:
(一)業務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支出憑證上得免簽名。
(一)業務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支出憑證上得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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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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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739
十七、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下列人員簽名;屬第四點第二項或第六點第一項所定支出憑證者,其簽名應於彙總頁為之:
(一)業務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支出憑證上得免簽名。
(一)業務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支出憑證上得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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