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 知車主限期處理而屆期未清理者:(A)環保機關可移置保管,並可向車主收取費用。(B) 任其占用。(C)直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