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4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並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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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 C(0), D(0), E(0) #689244
統計: A(5), B(4), C(0), D(0), E(0) #689244
詳解 (共 3 筆)
#7402567
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2 條
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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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參考,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8 條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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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條修法說明:
一、鑑於強制規定須經會計師簽證並無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一款,以增各機關作業彈性。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九五九九號函釋例,廠商應提出之憑證,非指廠商之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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