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為廣告主,非公眾人物乙與明星丙為該廣告中薦證之人,乙丙分別接受 2000 元與 20 萬元報酬。若有
消費者丁因該廣告不實而受有 30 萬元損害,關於乙丙的責任,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即便丙不知情,丁依個案情形,仍可能得依法對丙請求 30 萬元損害賠償
(B)即便乙不知情,丁依個案情形,仍可能得依法對乙請求 3 萬元損害賠償
(C)如乙依法賠償丁,乙得向甲行使求償權
(D)如丙依法賠償丁,丙得向甲行使法定承受權
統計: A(271), B(1764), C(259), D(205), E(0) #668960
詳解 (共 10 筆)
第 21 條 (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薦證引人不實之賠償責任)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
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
、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
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A) 仍可能
這題若純粹只是要考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廣告薦證者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範圍,A選項正確、B選項不正確。然而,此一責任之成立,係以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作爲主觀要件,其若不知,即無從成立此責,從而根本沒有進一步探究責任範圍到哪之必要。是以,管見認為AB兩選項皆為不正確;此外,也大膽推測出題者來自實務界人士而非法律學者,以致於犯出這種連基本法理都搞不清楚的低級錯誤,最令人詫異的是當年竟然沒有任何人對本題提出質疑。以上淺見,若有不服,歡迎留言挑戰我。
疑問:
(C) 如乙依法賠償丁,乙得向甲行使求償權
但是乙和甲是連帶賠償,哪乙如何再和甲求償呢?
乙如果真的頂天立地,就直接賠個2000NTD x 10 = 20000
這就沒事了,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