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受託管理下列何種信託財產,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
(A)有價證券信託
(B)不動產信託
(C)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D)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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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176), C(1732), D(544), E(0) #3145997

詳解 (共 4 筆)

#6060210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信託業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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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311
(C)的重點是主體:「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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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36 條 信託業辦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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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商業與財務實務來看,單獨管理運用的信託當然也有流動性的風險。但為什麼《信託業法》第 36 條只有強制要求「集合管理運用」要保持最低 5% 的法定流動性比率,而放寬單獨管理呢?
主要有以下三個關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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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領行為的「擠兌風險(擠退風險)」不同
  • 集合管理運用(集資):資金來自大眾(不特定多數人)。如果市場出現風吹草動,這群人可能在同一時間大量要求贖回。這種集體行為會產生「 withdrawal shock(退出衝擊)」,一旦信託帳戶裡的現金不夠,信託業就必須被迫在市場上賤賣資產來變現,會嚴重損及其他沒解約受益人的權益。所以法律必須明文強制規定一筆「準備金(流動性資產)」來應付突發的大量贖回。 [1, 2, 3]

  • 單獨管理運用(一對一):這通常是信託業針對「單一客戶」量身打造的(例如某大老闆的家族信託或個人的特定金錢信託)。因為只有一個客戶,他的資金動向、何時要領錢,信託業在合約中都可以完全掌握,不會有被「不特定大眾集體擠兌」的群體恐慌風險。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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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契約約定」已經解決了流動性疑慮
單獨管理信託的流動性疑慮,在簽訂信託契約時就已經處理好了:
  • 如果客戶的單獨管理信託全部拿去買不動產(流動性極差),那是客戶與信託公司在一對一合約裡達成共識的(例如大老闆就是想把這筆錢鎖在房地產 20 年不變現)。 [1, 2]

  • 如果合約約定客戶隨時可以動用資金,那麼信託公司在「幫他配置資產」時,自然就會在合約裡保留現金;如果真的遇到資產來不及變現,也是這個客戶自己要承擔契約中講好的條件,不會像「集合管理」那樣,因為一個人的提領而害到其他無辜的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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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定位不同:法規強制 vs.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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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合管理運用:具有公眾投資、共同基金的性質,牽涉到公共利益與大眾金融穩定,因此主管機關必須用強行法(法律強制規定 5% 現金比率)介入規範。

  • 單獨管理運用:屬於純粹的私法自治(信託契約)。流動性夠不夠,是信託業經理人根據這個客戶的理財需求去規劃的,法律不需要死板地規定「每個人單獨的戶頭都要留 5% 現金」,否則反而會限制了個人資產配置的彈性。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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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單獨管理不是沒有流動性疑慮,而是它的流動性問題可以透過一對一的「契約約定」來控制與承擔;而集合管理因為涉及大眾資金與集體贖回的骨牌效應,才需要《信託業法》用法律硬性規定流動性。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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