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某班次飛航,因旅客貨物過多,該公司為求得最高利潤,乃將運費低廉之郵件取出待以後班次運送此行為:
(A)合於規定
(B)未列入民航法規中故不違法
(C)不合規定
(D)以上皆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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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3), D(0), E(0) #337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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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440678
依據我國民用航空法之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對於郵件的載運優先權與規範如下:
民用航空法第四章「民用航空運輸業」中,針對航空郵件的載運訂有明確的強制義務與優先權規範:
- 優先運送權:依據《民用航空法》第54條(部分版本為第50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對航空函件,應在「一般客貨」之前優先運送。
- 載運義務:領有航線證書的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停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器,皆應依《郵政法》的規定負責載運郵件(《民用航空法》第52條/第48條)。
- 運費限制:航空函件之運費應低於一般航空貨物運價;航空郵政包裹之運費則不得高於普通航空貨物運價(《民用航空法》第53條/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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