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甲僱請乙、丙殺害 X。乙、丙原本預定一同前往作案,未料丙當天臨時在路上發生車禍,未依約到場,乙
遂獨自依照二人先前商議好的計畫,翻牆進入 X 宅,以麻藥迷昏被害人後行兇,只是卻誤認 Y 宅為 X 宅,
殺死的是 Y 而非 X。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教唆乙、丙殺害的對象是 X 而非 Y,故對於 Y 之死亡,甲不構成殺人罪教唆犯;
(B)因乙、丙原本商議殺害的對象是 X 而非 Y,故對於 Y 之死亡,丙不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
(C)因丙當天未到場,未著手於犯行,故對於 Y 之死亡,不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
(D)對於 Y 之死亡,乙、丙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甲亦構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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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97), C(210), D(670), E(0) #3228720
統計: A(70), B(97), C(210), D(670), E(0) #3228720
詳解 (共 4 筆)
#6099414
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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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651
關於丙
單純「人沒到現場」不代表可以免責。只要犯意聯絡仍在,共同正犯仍屬一個整體犯罪體。
共同正犯即使其中一人「沒來」(未參與現場實行),若彼此間有犯罪意思聯絡,且無「共犯脫離」情事,仍須就全部犯罪結果負責(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若在「著手」前反悔並有效阻止其他人,或證明其已放棄犯罪意圖且消除助力,才可能脫離共同正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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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153
⭕ 正確答案:(D)
- 客體錯誤與共犯連帶:乙認錯房子殺錯人(等價客體錯誤),故意不阻卻,乙成立殺人既遂。此「客體錯誤」的評價會連帶影響教唆犯(甲)與共同正犯(丙),使他們同步承擔殺人既遂之罪責。
❌ 錯誤選項
- (A) 錯誤:被教唆人(乙)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殺錯人),在刑法上不超出教唆範圍。教唆犯(甲)對死者 Y 仍須承擔殺人罪教唆既遂責任。
- (B) 錯誤:丙與乙有犯意聯絡。乙在實行階段發生等價客體錯誤,依照「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與共犯連帶法理,丙對 Y 之死亡仍須負責。
- (C) 錯誤:共同正犯在「陰謀」或「預備」階段退出,若未有效撤回犯意或消除先前貢獻(例如共同商議計畫),仍須對乙後續實行的結果負責(即「謀議共同正犯」)。丙因車禍未到場不屬於有效退出,故仍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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