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某甲意圖勒贖而擄走某乙,並將其綑綁置於山上空屋後,通知某乙之家屬給付贖款,惟尚未取得贖款之際,某乙即自行脫困逃離並報警捕獲某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60
(A)某甲成立刑法第 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既遂犯
(B)某甲成立刑法第 347條第3項之擄人勒贖罪未遂犯
(C)某甲應依刑法第 347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D)某甲應依刑法第 347條第5項後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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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 B(109), C(6), D(5), E(0) #268095

詳解 (共 3 筆)

#1375281
刑法上擄人勒贖之既未遂判斷要件,是以被擄人是否已置於行為人之實力支配下為標準,不以贖金得否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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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544
99台上2661行為人苟以勒贖之目的而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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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360
  • (a) 某甲成立刑法第 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既遂犯
    • 既遂判斷標準:刑法上的擄人勒贖罪,其犯罪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意圖勒贖,且實行了擄人(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行為,犯罪即告既遂。
    • 不以得贖為要件:不論事後有沒有向家屬發出勒贖通知,或是家屬有沒有交付贖金、行為人有沒有拿到錢,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因此,某乙雖然自行脫困、某甲尚未取得贖款,某甲仍構成既遂犯。
  • (b) 某甲成立刑法第 347條第3項之擄人勒贖罪未遂犯
    • 錯誤原因:如上所述,本罪以「擄人」行為完成為既遂,而非以「取得贖款」為既遂。某甲已將某乙擄走並綑綁置於空屋,已達既遂狀態,故不適用未遂犯。
  • (c) 某甲應依刑法第 347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錯誤原因: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前段為「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勒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某甲已經向某乙之家屬發出勒贖通知(已勒贖),且某乙是「自行脫困逃離」,並非某甲主動「釋放」,因此不符合此項法定必減其刑的要件。
  • (d) 某甲應依刑法第 347條第5項後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 錯誤原因: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後段為「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犯第一項之罪,而有前段(未經勒贖而釋放被害人)或第 348 條之 1(因親屬關係免除刑罰)情形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中某甲與某乙並無親屬關係,且不符合前段要件,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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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7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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