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有關意外傷害保險中「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之敘述,以下何者 「錯誤」?
(A)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 知保險公司。
(B)若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職業分類表其危險性增加, 未依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公司須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 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C)若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保險公司拒保範圍內,未依約定 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則保險公司概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D)若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職業分類表其危險性降低, 未依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公司須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 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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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10), D(31), E(0) #1814149

詳解 (共 1 筆)

#7444114

(D) 若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職業分類表其危險性降低, 未依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公司須依原約定保險金額全額給付,並退還溢繳的保費。

 

為什麼 (D) 是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

  • 危險性降低的權益: 當被保險人從高風險職業換到低風險職業時(例如:從建築工變為內勤文書),保險公司應該要「退還差額保費」或「按比例調高保額」

  • 事故發生時的處理: 如果危險性已經降低,就算被保險人忘記通知,因為實際發生的危險比原先保險公司評估的還要低,保險公司並沒有承擔超額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能減損被保險人的權益去折算保險金,而是必須全額給付保險金,並退還溢繳的保費。選項 (D) 卻說要「按比率折算(通常指扣減)保險金」,顯然違反了保護保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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