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拍賣係指將查封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公開競爭方式售賣,以指定之價金清償義務人之金錢給付義務
(B)變賣係指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之動產或不動產以相當之價格賣却
(C)查封之目的在於保全金錢給付得以實現
(D)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機關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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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1), B(2050), C(609), D(325), E(0) #3017566
統計: A(571), B(2050), C(609), D(325), E(0) #3017566
詳解 (共 8 筆)
#5652960
強制執行法第第 45 條
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 --不動產不適用變賣手段
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
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
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
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
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
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第 75 條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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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380
只有動產可以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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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469
回三樓
拙見:
選項A的指定價金應是指,義務人之金錢給付義務所欠的金額,該金額是依法令規定的罰款,所以是確定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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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437
請問A選項 中的指定價金意思是什麼? 拍賣不是會隨著喊價的金額而改變嗎?那怎麼還可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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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2653
(B) 錯誤原因:
根據 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 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
換言之,在法律規定中,「不動產」的執行手段是不包含變賣的,只有「動產」才可以適用變賣(依 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 的特別條件)。選項 (B) 的敘述擴及了「不動產」,因此觀念錯誤。
剔除掉「不動產」,只單純針對「動產」而言,選項 (B) 所敘述的定義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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