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定
(B)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亦適用於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
(C)檢察官須於起訴時一併主張有無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事實,若於審理中始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 者,不得再為主張或聲請
(D)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不得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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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255), C(73), D(51), E(0) #3506025
統計: A(241), B(255), C(73), D(51), E(0) #3506025
詳解 (共 6 筆)
#7454074
(A)455-23: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交互詰問之相關規定)之規定。
(B)455-18: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C)455-12第一項: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D)455-24第二項: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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