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有關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對於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B)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C)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D)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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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6), B(9), C(42), D(36), E(0) #3381149

詳解 (共 5 筆)

#6293469
(A) 雇主對於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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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雇主對於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得請求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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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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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263
有關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之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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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40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址連結 : https:undamental-rights/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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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為 (A) 敘述錯誤,其他選項敘述皆為正確。

 

(A)    雇主對於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錯誤 (雇主對於勞工若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或不履行勞動契約,仍得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勞動基準法》並未剝奪雇主因勞工違約而受損害時的求償權。勞工若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契約,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如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仍得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惟相關賠償金額必須明確,且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之規定)

 

(B)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 條之規定)

 

 (C)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26條之規定)

 

 (D)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6 條之規範,旨在禁止中間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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