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某創業投資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以下何者非必要滿足條件?
(A)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上市標準
(B)申請上市時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投資總額達申請公司資產總額 60%以上
(C)申請上市時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未逾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20%
(D)申請上市時投資任一被投資公司之投資總額未逾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總額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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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8), C(102), D(23), E(0) #3962390
統計: A(8), B(28), C(102), D(23), E(0) #3962390
詳解 (共 1 筆)
#7464596
法規依據
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之2規定,創業投資公司申請上市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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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般事業申請上市標準(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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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0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1億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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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以外之任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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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未逾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30%(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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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任一被投資公司之投資總額未逾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總額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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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市時及最近二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資總額均達申請公司資產總額60%以上
答案
選項 (C) 所稱「20%」與法規規定的「30%」不符,因此非必要滿足條件(實際上法規要求是30%,選項C的20%是錯誤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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