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甲持具有照相功能的手機,乘機將手機探入穿著短裙的乙女兩腿間,企圖拍攝乙女裙下隱私部位,卻因過度緊張將手機拿反,僅拍攝到乙女雙腳腳踝及腳跟部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無罪
(B)甲成立竊錄罪
(C)甲成立強制罪
(D)甲成立公然猥褻罪
(A)甲無罪
(B)甲成立竊錄罪
(C)甲成立強制罪
(D)甲成立公然猥褻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36), B(349), C(19), D(37), E(0) #2678017
統計: A(1036), B(349), C(19), D(37), E(0) #2678017
詳解 (共 4 筆)
#4870511
竊錄罪不罰未遂
第315-1條
27
0
#7462575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ㅤㅤ
本條文不特別處罰未遂、過失、預備、陰謀等。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