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民間汽車修護廠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檢驗,若不服其檢驗結果不合格之認定時,應如何救濟?
(A)提起申訴
(B)提起民事訴訟
(C)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D)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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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46), C(308), D(3330), E(0) #3151350
統計: A(147), B(46), C(308), D(3330), E(0) #3151350
詳解 (共 5 筆)
#5960571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概念
在本案中,監理機關委由民營汽車製造廠、修理廠代辦汽車定期檢驗,此一檢驗係由代辦檢驗單位出具檢驗紀錄,經檢驗不合格之車輛,應於一定期限內整修完善後申請覆驗,逾期或覆檢不合格者,可能會被吊扣牌照(參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6條規定),此已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之移轉,故屬委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程序法第2條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民營汽車製造廠、修理場受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結果屬於行政處分
民營汽車製造廠、修理場受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其所做出之結果乃「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亦即屬於行政處分
訴願法第10條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解題】
民間汽車修護廠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檢驗 → 「公權力轉移、委託『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 → 檢驗 → 行政處分 → 可「向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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