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被徵收之土地,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幾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
額收回其土地?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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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252), C(889), D(22), E(0) #1531741
統計: A(198), B(252), C(889), D(22), E(0) #1531741
詳解 (共 4 筆)
#7599556
土徵條例§9: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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