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重複使用的塑膠盤、碗、碟標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產品材質標示可以中文化學名稱或以通用符號標示(如 PE)
(B)以三氯氰胺-甲醛樹脂為原料的可以「美耐皿」稱之
(C)耐熱溫度 80~100℃者,其耐熱性試驗測試溫度以 100℃進行試驗
(D)主要本體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可以貼標、吊牌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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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693), C(193), D(243), E(0) #732221
統計: A(87), B(693), C(193), D(243), E(0) #732221
詳解 (共 5 筆)
#5518741
http://img5.21food.cn/img/law/2018/7/23/21430d0748804_98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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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962
「美耐皿」僅為三聚氰胺(melamine)之音譯,故不可作為以甲醛-
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所製產品之材質名稱,應以「三聚氰胺-
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或「美耐皿樹脂」等標示之。另
如非以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所製產品(例如 「尿素-甲醛樹脂」 )
者,材質名稱不得以「美耐皿」相關字詞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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