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警察職權行使法》即時強制規定中,關於進入處所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該處所正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狀態
(B)須處所內有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名譽權遭受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
(C)警察進入時,應先行使強制方法之告戒
(D)該處所不限於住宅
(E)須具有法定之職權及應即為處置之緊急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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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1), B(2498), C(2498), D(700), E(708) #2919996
統計: A(2461), B(2498), C(2498), D(700), E(708) #2919996
詳解 (共 6 筆)
#6070719
題旨:《警察職權行使法》即時強制規定中
故依警職法第 26 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A) 須該處所正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狀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有點限縮,按題旨,依警職法第26條,有迫切之危害,使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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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439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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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599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全文: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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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本條係為緊急救護與排除迫切危害,不以現場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法狀態)」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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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依第 26 條法文,僅限於「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不包含「名譽」(名譽權不具即時破門救護之緊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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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第 26 條法無「告戒」之程序要求,且急迫救護行為在性質上亦無從、無須先進行告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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