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下列各項描述,何者為非?
(A)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 2 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B)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午睡時間,以不超過 2 小時為原則
(C) 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提供幼兒過夜服務之幼兒園,當幼兒人數為 4 人至 6 人時,至少應安
排教保服務人員 1 人
(D) 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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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 C(81), D(5), E(0) #3903629

詳解 (共 1 筆)

#7384446
(A)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 2 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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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午睡時間,以不超過 2 小時為原則
第二項所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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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提供幼兒過夜服務之幼兒園,當幼兒人數為 4 人至 6 人時,至少應安
排教保服務人員 1 人 -> 2 人
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六人。幼兒三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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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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