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警員甲受理民眾乙報案,明知乙指控之加害人為丙,卻故意記載為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B)甲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甲成立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
(D)甲成立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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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4), C(2), D(0), E(0) #3923878
統計: A(9), B(54), C(2), D(0), E(0) #3923878
詳解 (共 2 筆)
#7447712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B選項正確): 該罪之構成要件為「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警員甲在製作筆錄(屬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時,明知事實為丙,卻故意登記為丁,屬於直接將不實內容登載於公文書的行為,完全符合本罪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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