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採
何種責任型態?
(A)故意責任
(B)過失責任
(C)無過失責任
(D)重大過失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184), C(634), D(77), E(0) #229604
統計: A(11), B(184), C(634), D(77), E(0) #229604
詳解 (共 2 筆)
#7421925
為什麼是「無過失責任」?
在國家賠償中,責任型態主要分兩種:
-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國賠法第 2 條):採過失責任。必須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國家才賠。
-
公共設施有欠缺(國賠法第 3 條):採無過失責任。
-
白話解析:只要這個公共設施(如:馬路、人行道、路燈、紅綠燈)在「設置」或「管理」上有卡住、壞掉、凹陷等安全上的缺點,而且這個缺點確實造成了人民受傷或財產損失,那麼不管政府機關(公務員)有沒有偷懶、有沒有過失,國家都必須賠償!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