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當某人把他親自簽署完成的變更受益人申請書,寄送給他妻子,請她送給保險
人,但不幸在送達保險人之前,妻子就發生意外死亡,請問有關受益人變更的
法律效力是否已經完成?
(A) 如果採實質遵守學說的論點,應該會認為變更是有效的
(B) 如果採實質遵守學說的論點,應該會認為變更是無效的
(C) 不論採何種論點,應該會認為變更是有效的
(D) 不論採何種論點,應該會認為變更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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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5), C(23), D(12), E(0) #1798316
統計: A(117), B(15), C(23), D(12), E(0) #1798316
詳解 (共 1 筆)
#7403910
| 學說名稱 | 核心主張 | 對於本案的判定與邏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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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遵守學說 (Strict Compliance) |
必須完全符合保單所約定的變更程序(例如:必須送達保險人、或在保單上批註)。程序未完成前,變更皆不生效力。 |
【判定:無效】 因為申請書在送達保險人之前,傳遞鏈就中斷了,保險人實際上並未收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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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遵守學說 (Substantial Compliance) |
只要要保人已經盡其所能、表達了明確且無可動搖的變更意願,並完成了他自己能做的所有行為,就算最後程序因意外而未完全履行,法律仍應承認其變更效力。 |
【判定:有效】 要保人已經「親自簽署完成」並「寄出」,這代表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已經確定且毫無保留,至於妻子中途意外死亡導致未送達,屬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不應否定他已展現的實質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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