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是民國 108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修法所列之「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A)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B)經常逃學逃家
(C)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D)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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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7), B(1592), C(1005), D(1032), E(0) #2354794

詳解 (共 10 筆)

#4074225
今年犯罪學會被罵死吧!對苦讀課本的學生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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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776

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三類:
 1.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器械(A)

2.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法律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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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8618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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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3808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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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6243

警大自肥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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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746
這題目真的很爛犯罪學考少事法有事嗎警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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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099
這他媽什麼鳥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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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6644
原來是犯罪學R,我還以為是警察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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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3615
二、曝險少年去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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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943
少年事件處理法「曝險少年」的轉變
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對於少年,從前稱為虞犯少年,在2019年少事法修法之後,從虞犯少年轉變為「曝險少年,並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的意旨[1],刪除逃學、逃家的情況,在少年有攜帶危險物品、接觸毒品行為處於犯罪邊緣的情況,才會由司法介入處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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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險少年的定義
關於提問中的定義問題,簡單說明如下: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施用毒品,一般的印象可能都會認定是犯罪行為,不過施用毒品本身的法律責任比起販賣毒品較低,對於施用毒品的人,也會先採用矯治的方式加以處理。

毒品會依據危險性分成4個等級,施用危險程度較輕微的第三、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3],會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且須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所以少事法的這個規定,是指吸收例如第三、四級毒品,只涉及到行政罰,還不會受到刑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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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犯罪階段的簡介
通常我們說到犯罪,可以從它的想法萌生到它的結果完成,分成以下幾個階段,用較白話的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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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謀:想要犯罪、想像大致的犯罪計畫,但還沒做出什麼具體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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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有準備犯罪工具、鎖定犯罪目標、規劃撤退路線之類的行動,但還沒有實際上進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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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開始進行跟犯罪有關的事情,處於即將可以完成犯罪(手扣在板機上準備發射)、或者已經出手犯罪,但還沒完成犯罪(揮刀殺人,刀割傷被害人,但被害人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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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犯罪行為完成、犯罪結果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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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了:犯罪的成果已經穩固,例如偷了鄰居家的電腦,已經搬回家使用,讓鄰居很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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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或未遂,有時候法律是不處罰的

其中,一般較常處罰的是既遂(例如傷害既遂),而較嚴重的犯罪例外會處罰未遂(例如強盜未遂)。再極端的例外,則例如

所以,例如有少年預備去偷學校的財產但還沒有實際行動(竊盜罪不罰預備犯)、或者是揮拳傷人但沒有真的把人打傷(傷害罪不罰未遂犯),這些都是涉及到犯罪的預備或未遂,只是刑法上沒有處罰而已,但也顯示少年可能有需要介入之處,所以有這類情況,就符合曝險少年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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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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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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