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警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警察依法行使之職權?
(A)行政執行
(B)執行搜索及扣押
(C)執行拘提及逮捕
(D)執行羈押及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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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1), B(73), C(21), D(2579), E(0) #670517
統計: A(461), B(73), C(21), D(2579), E(0) #670517
詳解 (共 7 筆)
#3045305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n 一、發佈警察命令。n 二、違警處分。n 三、協助偵查犯罪。n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n 五、行政執行。n 六、使用警械。n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n 、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n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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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84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B C
五、行政執行。 A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羈押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也是由警察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戒護不是警察執行,應由法警、監所管理員、監獄官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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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287
警察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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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300
依據中華民國警察法第 9 條之規定,警察依法行使的職權包含:
- 發布警察命令
- 違警處分(現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分)
- 協助偵查犯罪
- 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對應選項 B、C)
- 行政執行(對應選項 A)
- 使用警械
-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等事項
為什麼 (D) 不是警察法規定的職權?
- 羈押屬於刑事訴訟法中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其偵查中之羈押與戒護是由檢察官聲請後,由法院法官裁定,並由看守所(隸屬於法務部矯正署)負責執行與戒護。這不屬於警察法第 9 條所列的警察核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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