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成立者,有確定力
(B)當事人須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
(C)和解之範圍,限於與訴訟標的相關之事項
(D)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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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370), C(1424), D(708), E(0) #3342404
統計: A(138), B(370), C(1424), D(708), E(0) #3342404
詳解 (共 7 筆)
#6312823
行政程序法第 219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 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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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281
(C) 和解之範圍,不限於與訴訟標的相關之事項
↑為了疏減訟源,必要時可以就相關之外的事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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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和解。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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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5272
答案: (C) 錯誤。
依《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行政法院原則上須以訴訟標的為和解範圍,但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因此和解範圍並非限於與訴訟標的相關的事項。
各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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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依第 222 條,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確定判決的相關規定,因此具有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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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依第 219 條,當事人須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和解不得妨礙公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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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依第 219 條,必要時可以就訴訟標的以外的事項一併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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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依第 223 條,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考試記憶重點
記住《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的關鍵句:
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
另外,第 224 條規定,請求繼續審判原則上須於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出;和解成立後經過 3 年,原則上不得再請求,但代理權欠缺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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