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
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依法得由那一部會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
予以利息補貼?
(A)內政部
(B)財政部
(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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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3), B(295), C(358), D(683), E(0) #1352354
統計: A(1793), B(295), C(358), D(683), E(0) #1352354
詳解 (共 5 筆)
#2686195
A.購屋貸款及土地貸款相關-內政部
B.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相關-財政部
C.災民於災前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相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相關-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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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973
災害防救法
第44-1條 [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自用住宅之抵償貸款]
#1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不堪使用者
,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
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2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
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3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
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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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416
災害防救法 第 44-1 條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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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2306
災害防救法》將災後住宅重建與居住安置業務劃歸內政部主管,所以這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由內政部負責辦理。
從政府職掌來看:
- 內政部主管國土、建築、住宅政策及災民安置。
- 災害發生後,房屋毀損、不堪居住,涉及的是「住宅重建」與「居住權保障」問題。
- 因此由內政部編列預算,對金融機構承受的貸款餘額提供利息補貼,以協助受災戶重建家園。
若從《災害防救法》的體系觀察也可以發現:
- 災民收容安置
- 臨時住宅
- 租金補貼
- 住宅重建
- 重建融資協助
這些都屬於內政部權責範圍,因此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自然也是由內政部主政,而不是由財政部或金融監督管理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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