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在乙的車上裝設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錄下並分析比對其車輛移動的位置訊息,以掌握乙的行蹤,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屬於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之工具與設備
(B)由於車輛在公開環境中行走,故車輛移動位置之資訊屬於公開活動
(C)甲以追蹤器錄下乙所在位置資訊之行為屬於竊錄行為
(D)依近期實務判決,甲懷疑配偶有外遇而竊錄其行蹤之行為,不是正當理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 B(982), C(83), D(54), E(0) #3289134

詳解 (共 6 筆)

#6185492
(D)近期最新實務見解:按高等法院刑事判...
(共 7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9
0
#6186588
(A)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屬於刑法第315...
(共 11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6520725
實務見解補充 ㅤㅤ 對於車體外觀雖處於共...
(共 2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6185771
(B) 錯誤的原因在於,儘管車輛在公開環...
(共 1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3
#6320042
依據《刑法》:「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
(共 1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7444985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
ㅤㅤ
隱私權屬於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即使個人身處公共場域中,仍享有私領域不被使用科技設備非法掌握行蹤或活動之合理隱私期待
小貨車須由駕駛人操作,該車始得移動,且經由車輛移動之信息,即得掌握車輛使用人之所在及其活動狀況,足見車輛移動及其位置之信息,應評價為等同車輛使用人之行動信息,而車輛使用人經由車體之隔絕,得以確保不欲人知之隱私,難謂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
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經由所蒐集長期而大量之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自可窺知車輛使用人之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難謂非屬對於車輛使用者隱私權之重大侵害。
再者,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竊錄」,不以錄取者須為聲音或影像為限,透過GPS追蹤器獲取被追蹤對象之所在位置、移動方向、移動速度以及滯留時間之電磁紀錄,仍屬本條所規範之「竊錄」行為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18056
未解鎖
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在乙的車上裝設衛...
(共 12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7368695
未解鎖
最高法院 審理106台上字第3788號 ...
(共 5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