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對於覆議案的規定?
(A)係立法院不同意行政院所提法律案時,立法院得進行的憲法程序
(B)係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窒礙難行時,行政院移請立法院再次審議的程序
(C)係總統公布立法院移送法律案後,命令立法院再次審議的程序
(D)係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法律違憲審查時,宣告法律違憲失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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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4819), C(159), D(172), E(0) #546832

詳解 (共 3 筆)

#799453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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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7470

本題分類應為「法學緒論」,而非「公文」。

再煩請站僕更改其分類,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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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356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制度的本質就是行政機關(行政院)對立法機關(立法院)通過的特定議案表示不同意,因而請立法院再次進行審議與表決的憲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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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覆議案是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而非由立法院主動發動。立法院若不同意行政院的政策,通常是透過質詢、拒絕通過預算、不予備查,或是提出「不信任案」(倒閣)等機制,而非提起覆議。
  • (c) 錯誤:憲法上的覆議案必須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且在「總統公布法律之前」提出。一旦總統已經公布法律,該法律便已正式成立生效,總統無權命令立法院再次審議。
  • (d) 錯誤: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進行法律違憲審查並宣告失效的程序,屬於「憲法裁判」(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行政院移請立法院重新討論的「覆議案」完全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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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18016
未解鎖
覆議案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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