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遺囑的訂定,哪一份是有效的?
(A) 17 歲林小妹親自寫了一封遺囑,記明年月日後並親自簽名
(B) 14 歲王小弟在父母同意下,寫了遺囑並在上記明年月日及簽名
(C) 30 歲陳小姐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找一位兄長當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其為自己自寫的遺囑
(D) 65 歲王奶奶找了妹妹與姪女當見證人,由王奶奶口述遺囑意旨,姪女將其筆記、宣讀、 講解後,記明年月日及姪女的姓名,僅姪女在遺囑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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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0), D(1), E(0) #3843249

詳解 (共 1 筆)

#7398357
(B) 無效:雖有父母同意,但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未滿16歲者不得立遺囑。王小弟年僅14歲,不具備遺囑能力。
(C) 無效:「密封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除須於遺囑上簽名、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外,必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小姐僅找了一位兄長(一人),人數不符法定要件。
(D) 無效:此為「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王奶奶僅找了妹妹與姪女(二人),且「僅姪女在遺囑上簽名」也不符合見證人全體簽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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