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屬於下列何 者規定之例外法?
(A)滿二十歲為成年
(B)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C)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D)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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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538), C(300), D(436), E(0) #804555

詳解 (共 4 筆)

#1058346
要出生才有權利能力,在胎中就死產就沒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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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849
民法§6, 民訴§40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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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672

(A)滿二十歲為成年(參考民法第12條) 
(B)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參考民法第6條) 

(C)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參考民法第15條)
(D)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參考民法第13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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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9627

四個選項逐一詳細白話拆解:

(A) 滿二十歲為成年 ❌

  • 白話解釋「規範一個人什麼時候才算成年(行為能力分界線)。」

  • 詳細說明:這是規範「行為能力」(能不能自己獨立做法律行為,如簽約、買房)的起點。

  • (註:現行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調降為 18 歲,民法第 12 條)

(B)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正確答案)

  • 白話解釋「能不能成為權利的主體(能不能名下有財產/繼承遺產)。」

  • 詳細說明:這是《民法》第 6 條規範「權利能力」的原則。題幹的胎兒條文(民法第 7 條)就是打破這個原則,讓還沒出生的胎兒提早獲得權利保護,所以是它的例外法!

(C)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 白話解釋「心智功能嚴重受損、被法院宣告監護的人,不能自己做法律行為。」

  • 詳細說明:這是《民法》第 15 條對於「行為能力」受限制者的特別規定,跟胎兒的「權利能力」無關。

(D) 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

  • 白話解釋「舊法時代,未成年人如果結婚,就提早取得自己作主簽約的能力。」

  • 詳細說明:這同樣是屬於「行為能力」的範疇(現行民法已將結婚年齡調高至 18 歲,此條文已刪除廢止),跟胎兒的「權利能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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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2875
未解鎖
名  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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