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及土地出賣給乙,約定一個月後為移轉登記,嗣丙願出更高價格購買 A 屋及其土地,甲因有利可圖遂將 A 屋及其土地再行出賣予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屬一物二賣的情形,乙、丙皆尚未取得所有權,甲仍為 A 屋所有人
(B)甲丙間買賣契約有效且完成房屋及其土地移轉登記,甲對丙並無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C)甲另將 A 屋再行出賣予丙並移轉登記,甲對乙構成侵權行為
(D)若丙知情,則乙得撤銷甲丙間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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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619), C(105), D(71), E(0) #690794

詳解 (共 4 筆)

#1883399
第759-1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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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7731
(A)丙已取得所有權。 (B)甲丙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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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070
【答案】B   【詳解】 (一)甲丙間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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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391
本題屬於民法上典型的「一物二賣」法律問題。在私法自治原則下,債權契約(買賣契約)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有效。甲雖然先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但甲仍有權與丙成立第二個買賣契約。
當甲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後,丙因登記而依法取得 a 屋及土地的完整所有權。此時甲是基於合法的買賣契約(法律上原因)受領丙給付的價金,而丙也是基於買賣契約取得所有權,雙方皆有法律上原因,因此不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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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錯誤原因分析
  • (a) 錯誤:甲丙已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既然已經登記給丙,丙就已經合法取得所有權,甲不再是所有人。
  • (c) 錯誤:甲與乙之間僅具備「債權關係」(買賣契約)。債權具有相對性,僅能對抗契約當事人,不具有排他性。甲一物二賣並移轉登記給丙,導致對乙的契約陷入給付不能,甲對乙應承擔的是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
  • (d) 錯誤:知情(惡意)並不違法。在自由經濟市場中,單純的「明知他人有債權關係而搶先買下」並不構成撤銷的理由。除非丙與甲有故意共同詐欺、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例如惡意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否則乙無權撤銷甲丙之間的合法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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