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A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得標簽約後,因施工品質不良,並拒絕負保固責任。主辦機關乃依政府採購法將A列為不良廠商,3 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機關此項行為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事實行為
(B)契約行為
(C)行政規則
(D)行政罰
統計: A(934), B(649), C(156), D(7164), E(0) #410672
詳解 (共 9 筆)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個人覺得是第一款的不利處分因為她限制禁止A參與政府採購
3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c
(A)工廠排放廢水違反放流水標準,污染周遭大片農田用水,遭勒令歇業
(B)駕駛人因違規被要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C)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得標後破產,遭採購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為不良廠商
(D)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須親自照顧時,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遭雇主拒絕,雇主因而被公布姓名
這題在國家考試的標準答案是 (D) 行政罰。
不過,這裡有一個法律學理上的細節需要幫你釐清,這也是為什麼這類考題在行政法領域常引發討論的原因:
1. 為什麼考題選 (D)?
從命題者的角度來看,將「列為不良廠商(停權)」歸類為行政罰,主要是因為它具備「裁罰性」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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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質:該行為是因為廠商過去有違約或違法行為(施工不良、拒絕保固),機關為了「懲罰」並「制裁」該廠商而做出的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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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資格:禁止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具有限制營業自由與權利的意味,因此在考題的選項中,(D) 行政罰是相對於其他選項(事實行為、契約、行政規則)中最貼近其性質的「裁罰性不利處分」。
2. 學理上的精確分類:行政處分
如果你在研讀行政法課本時感到困惑,這是正常的,因為在嚴謹的法理上,它其實是「行政處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與司法院的穩定見解(如釋字第 767 號解釋意旨),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將廠商刊登為不良廠商的行為,本質上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事實與對象,所做出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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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事實行為」? 因為它對外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限制投標資格),並非單純的單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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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契約行為」? 雖然是因為採購契約產生的糾紛,但「將其列為不良廠商」這個動作本身,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單方行為,而非雙方合意。
總結給您的考試建議
在回答國家考試題目時,若選項中出現「行政處分」,請務必優先選「行政處分」;但若題目如同您提供的選項,並未出現「行政處分」,則請選 (D) 行政罰,因為其法律效果屬於「裁罰性不利處分」,在廣義的行政罰概念下,這是考選部認定的最佳解。
此屬行政罰法第2條(單純不利處分)第二款當中的『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