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受處分人對警察機關之處分不服,其受理救濟之機關為下列何者?
(A)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
(B)原處分機關之上級警察機關
(C)該管地方法院普通庭
(D)原處分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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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8), C(1), D(15), E(0) #3923839
統計: A(75), B(8), C(1), D(15), E(0) #3923839
詳解 (共 3 筆)
#7401582
原處分機關收受
簡易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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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076
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第 56 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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