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甲、乙、丙3人共有一透天建築物,甲之應有部分為1/2,乙與丙之應有部分各為1/4,今乙發現頂樓水塔破洞而須作簡易修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3個人都可以自行或請人修繕
(B)乙只能通知甲,由甲負責修繕
(C)須全部共有人同意後,委任其中1人負責修繕
(D)須應有部分逾2/3同意,始得委任其中1人負責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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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 C(6), D(7), E(0) #3804228

詳解 (共 1 筆)

#7506905

第 820 條
1-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4-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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