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雖符合上市審查準則之上市條件,但有以下何種情況,經證交所認為不宜上市,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A)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情事,但已經改善
(B)有重大非常規交易,但已經改善
(C)申請公司或其現任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十年前有違反誠信原則
(D)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之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
統計: A(5), B(6), C(8), D(214), E(0) #3998592
詳解 (共 3 筆)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9條
發行公司雖合於前各條規定之股票上市條件,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或暫緩其股票上市:
一、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事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之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二、吸收合併他公司尚未屆滿一完整會計年度者。但存續公司及被合併公司之獲利能力均符合上市規定條件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上一會計年度已辦理與辦理中之大量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未能產生相當效益者。
四、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公司獨立劃分者。
五、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情事,尚未改善者。
六、最近一年內無正常理由仍有大量資金貸與他人者。
七、經發現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申請時尚未改善,或最近一年內發生重大非常規交易者。
八、預收股款及申請上市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併入最近二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計算,其獲利能力不符合上市規定條件者。
九、有無息或低於通常利率水準之非金融機構借款,經設算利息支出後,其獲利能力不符合上市規定條件者。
十、與他公司共同使用申請貸款額度,迄未改善者。
十一、所營事業具有高度風險性或不具成長性者。
十二、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情節重大者。
十三、迄未建立健全書面會計制度,或經發現未有效執行者。
十四、發行公司與其主辦證券承銷商間,任何一方實質持有他方股份總數逾他方股份總額百分之十;或任何一方本身與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逾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他方股份總數逾他方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者。
十五、最近五年內公司或最近三年內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十六、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非常規或大量之股權移轉情形者。
十七、發行公司之現任董事會或監察人顯然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十八、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情況,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之所營事業具有高度風險性者,於依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上市之發行公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