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屬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A)獨占性
(B)不可分性
(C)從屬性
(D)一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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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6), B(76), C(82), D(192), E(0) #3003198

詳解 (共 2 筆)

#5629591
不動產役權之不具獨佔性不動產役權對供役不...
(共 1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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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a) 獨占性 不是不動產役權的特性?
  • 非獨占性:不動產役權(例如通行、採光、眺望或汲水)的效力主要是為了解決「需役不動產」的特定便利,它並不具有完全排他或獨占的性質。只要在不妨礙原不動產役權行使的範圍內,供役不動產的所有權人自己仍可使用,且該土地上亦可同時存在數個不相衝突的不動產役權(例如一條私設通路可同時設定給複數鄰地通行)。 [1, 2, 3]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不動產役權的特性?
  • (b) 不可分性:根據中華民國民法規範,不動產役權的行使與存續對於需役及供役不動產皆為「全部」。當不動產經分割時,該役權原則上在各分割部分仍為存續,不得任意割裂(民法第 856、857 條)。 [1, 2]
  • (c) 從屬性:不動產役權必須依附於需役不動產而存在,無法脫離主體單獨處分。民法第 853 條明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亦不得單獨成為其他權利(如抵押權)的標的物。
  • (d) 一體性:此即為享有或負擔的不可分性延伸,指其權利處分與歸屬具有一體連結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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